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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羧甲纤维素钠(黏合剂)
药用辅料羧甲纤维素钠(黏合剂)
硫酸盐 取本品0.5g(按干燥品计),加水50ml使形成胶体溶液,取10ml,加盐酸1ml,摇匀,置水浴上加热,产生絮状沉淀,放冷,离心。沉淀用水洗涤,每次10ml,离心,重复三次,合并洗液与上清液置50ml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取10.0ml,置50ml纳氏比色管中,加水至约40ml,依法检查(通则0802),与标准硫酸钾溶液1.0ml用同一方法制成的对照液比较,不得更浓(0.5%)。 硅酸盐 取本品1.0g(按干燥品计),置坩埚中,炽灼至*灰化;加稀盐酸20ml,盖上玻璃平皿,缓缓煮沸30分钟。移去玻璃平皿,水浴挥发至干,继续小火加热1小时,加热水10ml,搅拌均匀。经定量滤纸滤过,沉淀用热水洗涤至冲洗液中加硝酸银试液不再产生沉淀时止。沉淀与定量滤纸同置已恒重的坩埚中,在500~600℃炽灼至恒重,遗留残渣不得过0.5%。
事实上,《有关规定》已明确,"对未取得批准文号且历史沿用的药用辅料,应按照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质量协议组织生产。"
事实上,除了针对暂时没出台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供需双方可以进行共同约定外,这一办法也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的生产。
宋民宪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根据制剂需要,制剂企业与药辅企业还可以再约定标准。"
在宋民宪看来,药辅企业与制药企业关系连接点主要在于执行标准、给药途径、用量、辅料工艺原理(含原料)、载何种药物、制剂工艺、制剂适用对象等方面,"而这些连接点,恰恰也是双方约定相关生产标准的关键点。"
据记者了解,国内已有部分药辅生产企业在生产具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时,会根据制剂企业的需要,尤其是功能性方面的需要,提高药辅的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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